資遣員工的法定流程:預告、通報、資遣費,一個都不能少
「預告」和「資遣通報」是兩件事,最常被整個漏掉的是後者——它不是給員工的,是給政府的,而且給了預告工資也免不掉。
資遣預告與通報、試用期解僱、調解出席。勞資爭議多數不是輸在事實,是輸在程序。
「預告」和「資遣通報」是兩件事,最常被整個漏掉的是後者——它不是給員工的,是給政府的,而且給了預告工資也免不掉。
勞基法施行細則的試用期規定民國 86 年就刪除了。勞動部函釋說要依第 11、16、17 條辦理,法院多數見解說不用——那雇主該聽誰的?
勞基法第 12 條列了六款事由,但其中五款受三十日除斥期間限制。知道了卻放著不處理,過了三十日就只能改走資遣,資遣費與預告一項都少不了。
勞基法第 14 條讓勞工在雇主違法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資遣費照給。它不是突然出現的風險,是平常沒處理的問題到期了。
三日內指派調解人、七日內開始調解、十日內作出方案。調解成立視為雙方契約;而調解期間資方不得終止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