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的法定流程:預告、通報、資遣費,一個都不能少

一、資遣不是一個動作,是三件事
多數老闆想到資遣,想到的只有「要給多少錢」。但法律上要處理的是三件互不相同的事:
| # | 事項 | 依據 | 對象 |
|---|---|---|---|
| 1 | 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 勞基法第 16 條 | 勞工 |
| 2 | 資遣費 | 勞基法第 17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 | 勞工 |
| 3 | 🔴 資遣通報 |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主管機關 |
第 3 項是最常被整個漏掉的。它不是給員工的,是給政府的,而且和預告完全獨立——就算你給足了預告工資,沒通報一樣違法。
二、預告期間:依年資分三級
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
| 繼續工作年資 | 應提前預告 |
|---|---|
| 未滿 3 個月 | 不須預告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兩個延伸規定常被忽略:
- 謀職假(第 16 條第 2 項):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且工資照給。
- 未依期間預告(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是合法的替代方式,不是罰則。
三、資遣通報:真正會被罰又最常漏的那一項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關鍵差異:
預告可以用「給付預告工資」替代 —— 但通報不行。
通報的期限是固定的:契約終止日的 10 日前,與年資無關、與有沒有給預告工資無關。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情境:
- 員工年資 5 個月,公司給了 10 日預告 → 預告沒問題,但忘了通報
- 公司決定給一個月預告工資、當天就請人走 → 10 日前通報的期限已經來不及了
第二種情況特別危險:一旦決定「今天談、今天走」,通報的 10 日期限在你開口的那一刻就已經違反了。要當天離職,通報必須在更早之前就完成。
四、資遣費:新制舊制不同
- 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無上限。
多數 94 年 7 月後到職者適用新制。年資橫跨新舊制者須分段計算。
五、資遣的事由必須站得住
上面講的都是「程序」。但程序做對,事由不對一樣會輸。
勞基法第 11 條列舉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表現不好」不等於第 11 條第 5 款的「確不能勝任」。實務上要能舉證:
具體的工作要求、客觀的未達成事證、已給予改善機會與輔導的紀錄,以及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
這些都是事前要累積的,資遣當下才回頭找,通常來不及。
六、有兩段期間,法律直接禁止資遣
前面談的是「怎麼做才合法」。這一節是做了就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期間 | 依據 | 白話 |
|---|---|---|
|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 | 第 50 條 | 分娩或流產依法停止工作的期間 |
| 職災醫療期間 | 第 59 條 | 因職業災害治療中、依第 59 條受領補償的期間 |
但書的門檻很高:必須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而且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訂單掉了」「公司虧損」都不在此列——那些是第 11 條的資遣事由,不能拿來突破第 13 條。
在這兩段期間內逕行資遣,爭議不會只有一個。終止行為本身可能自始無效,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期間工資;若是職災醫療期間,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同時繼續存在。三個請求疊在一起,遠比等到期間結束再依法辦理昂貴。
⚠️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判,是把「職災員工一直沒回來上班」當成第 11 條第 5 款的「確不能勝任」。醫療期間內不行,這是第 13 條明文禁止的。
七、一份資遣前的自我檢查
- [ ] 🔴 是否落在第 13 條禁止終止的期間(產假停止工作期間、職災醫療期間)
- [ ] 事由是否落在勞基法第 11 條所列款項,並有客觀事證
- [ ] 是否已有績效輔導與改善機會的書面紀錄
- [ ] 預告期間是否依年資正確計算(或決定給付預告工資)
- [ ] 🔴 資遣通報是否已於契約終止日 10 日前完成
- [ ] 資遣費新舊制年資是否分段計算正確
- [ ] 是否核給謀職假(每週 2 日、工資照給)
- [ ] 離職證明書是否載明正確的離職事由
常見問題
資遣預告要提前幾天?
「資遣預告」和「資遣通報」是同一件事嗎?
給了預告工資,是不是就不用提前通知了?
員工在預告期間可以請假找工作嗎?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依年資 10/20/30 日;謀職假每週 2 日工資照給;未依期間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資遣費,舊制)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新制)
-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第 50 條停止工作期間、第 59 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例外須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資遣通報:應於勞動契約終止之 10 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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