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勞資爭議調解通知,接下來會怎麼走?

勞資爭議調解是多數中小企業第一次「被正式處理」的場合。它比訴訟快、比訴訟便宜,但它產生的結果有契約效力。
一、流程與法定期限
| 步驟 | 期限 | 依據 |
|---|---|---|
| 向勞方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 | §9 |
| 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 收到申請書 3 日內 | §12 |
| 調解人調查事實並開始進行調解 | 指派之日起 7 日內 | §12 |
| 作出調解方案 | 開始調解 10 日內 | §12 |
⚠️ 兩個容易誤解的地方:
- 管轄是「勞務提供地」,不是公司登記地。分公司、外派、遠距的情形要特別確認。
- 依 §9,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不是一定要有人申請。
依 §11,調解的方式有兩種: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申請人之請求決定。兩者的程序與節奏不同,收到通知時先確認走的是哪一種。
二、🔴 調解期間不能做的事
這是雇主最常踩的地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注意最後那個概括規定:「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不只是解僱——調職、減薪、取消原有待遇、排班上的差別對待,都可能落進來。
「反正他都要告了,先把他調走/先停他的班」 ——這種反應會把一件爭議變成兩件,而且第二件通常更難處理。
⚠️ 條文限定的是「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為」。與爭議無關、且事前就已經存在事由的人事處分,並非一律禁止;但時間點會讓舉證變得極為困難,實務上的安全做法是調解期間不動。
三、調解成立有契約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這句話的意思是:調解不是「談談看」。 成立的內容有契約拘束力,事後反悔要付出代價。
所以出席前該想清楚的是:
- 公司願意給的上限在哪裡(金額、條件、時程)
- 哪些條件不能答應(例如涉及其他員工的先例效應)
- 是否需要一次處理完所有項目(資遣費、工資差額、特休未休工資、離職證明書的離職事由)
⚠️ 「先答應下來再說」在這裡不成立——調解成立之後,它就是契約。
四、出席前該備好的東西
調解是看事證的場合,不是看誰比較有道理:
- [ ] 出勤紀錄(勞基法 §30 V、VI 要求保存五年、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 [ ] 工資清冊與薪資轉帳紀錄(§23 II 要求記載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保存五年)
- [ ] 勞動契約與(如有)工作規則
- [ ] 與爭議直接相關的書面往來:通知、申請單、會議紀錄、通訊軟體訊息
- [ ] 如涉終止契約,終止事由的依據與事證(第 11 條或第 12 條)
拿不出紀錄的一方通常是公司——因為留存紀錄的法定義務在雇主身上。
五、三個實務判斷
1. 不要把調解當成「先去看看對方要什麼」法定期限很短:3 日指派、7 日開始、10 日作出方案。沒有讓你邊開會邊準備的時間。
2. 事前算出自己的數字資遣費、工資差額、特休未休工資各是多少,自己先算過一遍。在席上被對方的數字帶著走,是最常見的失分方式。
3. 調解期間什麼都不要動人事、排班、權限、待遇——全部維持現狀,直到程序結束。第 8 條講得很清楚。
常見問題
調解要向誰申請?公司所在地還是員工所在地?
調解會拖多久?
🔴 調解期間可以把人資遣掉嗎?
調解成立的話,有什麼效力?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1 條(調解方式: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2 條(收到申請書三日內指派調解人;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解;開始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看完還是不確定自己公司的狀況?
初次諮詢 30 分鐘免費。說明你的狀況,我來評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