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什麼時候要報備?30 人怎麼算、沒報會怎樣

一、法條怎麼寫的:門檻是 30 人,而且不是訂完就結束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這一句裡有三個動作,缺一不可:
- 訂立——內容須涵蓋法定的 12 款事項
-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送當地勞工局(處)
- 公開揭示——讓員工隨時能查知
最常見的狀況是第 1 項做了、第 2、3 項沒做。公司有一份寫得很完整的員工手冊躺在雲端硬碟裡,既沒送核備,員工也不知道去哪看——在法律上等於沒有工作規則。
二、「30 人」到底怎麼算
法條寫的是「僱用勞工人數」,所以判斷的關鍵是有沒有勞工身分,不是職稱或工時長短。
| 身分 | 是否計入 | 說明 |
|---|---|---|
| 正職員工 | ✅ 計入 | — |
| 部分工時、工讀生 | ✅ 原則計入 | 同樣受勞基法保障,不因工時短而排除 |
| 試用期人員 | ✅ 原則計入 | 試用期仍為勞動契約關係 |
| 定期契約工 | ✅ 原則計入 | 契約期間內具勞工身分 |
| 委任經理人 | ⚠️ 性質不同 | 委任非僱傭,需個案認定 |
| 承攬、外包人員 | ⚠️ 視實質認定 | 若實質上具從屬性,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 |
人數在 28~32 人上下游走的公司最容易出事。老闆心裡算的是「正職 25 個」,勞檢員算的是「連工讀生 33 個」——門檻早就過了,只是自己不知道。
三、應該寫進去的 12 款
第 70 條逐款列出應訂事項:
-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 延長工作時間
- 津貼及獎金
- 應遵守之紀律
-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福利措施
-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 其他
其中第 5、6、7 款是實務上爭議最集中的地方——懲戒事由、考勤認定與解僱條件沒有事先明定,爭議發生時公司幾乎沒有依據可用。
依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所以寫得嚴不等於有用,寫得違法反而整條失效。
四、沒做的代價
違反第 70 條,依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但罰鍰通常不是最痛的。真正的代價在爭議發生時:
- 要懲戒員工,拿不出事先公告的懲戒規定
- 要主張員工違反紀律而解僱,找不到依據
- 勞檢一來,連帶把工時、請假、工資計算的問題一起翻出來
五、30 人以下該不該做
法律上沒有義務。但「不是義務」不等於「不需要」。
30 人以下的公司同樣會遇到員工爭議、同樣需要有依據可循。差別只在於:你可以把它訂成內部規範,不必送核備,內容與程序也有彈性。
但請注意用詞。對 30 人以下的公司說「法律規定你一定要訂工作規則」是不實陳述。正確的說法是:這是預防爭議的工具,不是法定義務。
另外一個實務考量:公司若正在成長,與其等到跨過 30 人才手忙腳亂,不如在 20 幾人時就把制度寫好,屆時補送核備即可。
常見問題
公司幾個人才需要訂工作規則並報備?
工讀生、兼職、試用期人員要算進 30 人嗎?
公司已經有員工手冊,還需要另外訂工作規則嗎?
沒有報備工作規則會被罰多少?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之訂立、核備與公開揭示及應載明 12 款事項)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違反第 70 條之罰則: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者無效)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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