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該寫哪些事?

勞動契約該寫哪些事?
「我們有簽啊——一張紙,寫了職稱、薪水、到職日,兩邊蓋章。這樣不夠嗎?」

多數中小企業的勞動契約是一張紙:職稱、薪資、到職日、兩邊蓋章。

這張紙在平順的時候完全夠用。它不夠用的時機,正好是唯一需要它的時機——有人要走、有人要告、有人要查。

一、法定該約定的十三款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應約定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一張紙的契約通常涵蓋第一、三款的一部分,其餘全部缺漏。

二、漏掉的那幾款,剛好是會吵架的那幾款

把十三款對照實務爭議,模式很清楚:

常見爭議對應款次
「這不是我的工作範圍」一(應從事之工作)
「加班費算錯了」三(工資之計算方法)
「離職要不要給資遣費」四、五
「工具壞掉要不要賠」六(工作用具費)
「這樣就要記過?」十一、十二(紀律與獎懲)

沒寫,不代表沒有義務;只代表發生爭議時沒有依據。

而在工時與工資這兩塊,留存紀錄的法定義務在雇主身上——

工資清冊(勞基法 §23 II)與出勤紀錄(§30 V)都應保存五年。

拿不出東西的那一方,通常是公司。

三、🔴 「薪資含加班費」是高風險寫法

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見的一種簡化。

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要求約定的是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關鍵在算得出來。

把本薪與加班費混成一個總額,會有兩個後果:

  1. 爭議時無法證明加班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費率給足
  2. 勞檢時工資清冊無法呈現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23 II 的要求)

✅ 正確做法是分項列示:本薪、各項津貼、加班費各自列出,且能從工時紀錄回推驗算。

第十三款不是萬用抽屜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看起來包山包海,但放進去的東西各有各的法定要件。

最常見的兩種是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這兩種約定寫在契約裡不等於有效:競業禁止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須同時符合四款要件,缺一即整條無效;最低服務年限依第 15 條之 1 須有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違反者亦屬無效。

⚠️ 無效的條款比沒有條款更糟——它讓公司誤以為有保護,因此在真正該做的管控上鬆懈。

四、兩份文件分工,不要塞進一張紙

把十三款全部塞進個別勞動契約,既難寫也難改——每次制度調整都要重簽全部員工。

實務上可行的分工是:

文件寫什麼特性
勞動契約個別條件:職務、工作場所、工資數額、到職日一人一份,因人而異
工作規則共通制度:工時、請假、獎懲、紀律、福利、安全衛生全體適用,一次修改全體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所以 30 人以上的公司本來就要有工作規則——把制度性內容放進去,契約才能維持精簡。

⚠️ 30 人以下沒有這項法定義務,但制度性內容還是要有地方寫。可以用「員工手冊」或契約附件的形式處理,重點是內容存在且員工知悉。

五、一份現有契約的健檢

拿出你現在在用的那份,對著十三款打勾:

打不完的那幾項,就是你目前的風險所在。

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法定該約定哪些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①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②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③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④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⑤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⑥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⑦安全衛生 ⑧勞工教育及訓練 ⑨福利 ⑩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⑪應遵守之紀律 ⑫獎懲 ⑬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有效嗎?
契約本身可以成立,但這不是重點。 真正的問題是爭議發生時誰能證明約定內容——而在工時、工資、出勤這些事項上,法律要求留存紀錄的義務在雇主身上(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2 項的工資清冊、第 30 條第 5 項的出勤紀錄,都應保存五年;出勤紀錄並應依同條第 6 項逐日記載至分鐘)。沒有書面,舉證的困難幾乎都落在雇主這邊。
契約可以寫「薪資含加班費」嗎?
⚠️ 這種約定風險很高。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要求約定的是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重點在算得出來。把本薪與加班費混在一個總額裡,一旦發生爭議,你無法證明加班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費率給足。正確做法是分項列示:本薪、津貼、加班費各自列出並可回推計算。
已經簽了很陽春的舊約,要全部重簽嗎?
不必然要重簽,但缺漏的部分要補起來。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以書面補充約定或附件處理漏列的事項,同時把屬於全體適用的制度性內容(工時、請假、獎懲、紀律)放進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者本來就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契約寫個別條件,工作規則寫共通制度,兩份文件分工,比把所有東西塞進一張紙可行得多。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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