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該寫哪些事?

多數中小企業的勞動契約是一張紙:職稱、薪資、到職日、兩邊蓋章。
這張紙在平順的時候完全夠用。它不夠用的時機,正好是唯一需要它的時機——有人要走、有人要告、有人要查。
一、法定該約定的十三款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 # | 應約定事項 |
|---|---|
| 一 |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
| 二 |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
| 三 |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
| 四 |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
| 五 |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
| 六 |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
| 七 | 安全衛生 |
| 八 | 勞工教育及訓練 |
| 九 | 福利 |
| 十 |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
| 十一 | 應遵守之紀律 |
| 十二 | 獎懲 |
| 十三 |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一張紙的契約通常涵蓋第一、三款的一部分,其餘全部缺漏。
二、漏掉的那幾款,剛好是會吵架的那幾款
把十三款對照實務爭議,模式很清楚:
| 常見爭議 | 對應款次 |
|---|---|
| 「這不是我的工作範圍」 | 一(應從事之工作) |
| 「加班費算錯了」 | 三(工資之計算方法) |
| 「離職要不要給資遣費」 | 四、五 |
| 「工具壞掉要不要賠」 | 六(工作用具費) |
| 「這樣就要記過?」 | 十一、十二(紀律與獎懲) |
沒寫,不代表沒有義務;只代表發生爭議時沒有依據。
而在工時與工資這兩塊,留存紀錄的法定義務在雇主身上——
工資清冊(勞基法 §23 II)與出勤紀錄(§30 V)都應保存五年。
拿不出東西的那一方,通常是公司。
三、🔴 「薪資含加班費」是高風險寫法
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見的一種簡化。
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要求約定的是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關鍵在算得出來。
把本薪與加班費混成一個總額,會有兩個後果:
- 爭議時無法證明加班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費率給足
- 勞檢時工資清冊無法呈現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23 II 的要求)
✅ 正確做法是分項列示:本薪、各項津貼、加班費各自列出,且能從工時紀錄回推驗算。
第十三款不是萬用抽屜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看起來包山包海,但放進去的東西各有各的法定要件。
最常見的兩種是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這兩種約定寫在契約裡不等於有效:競業禁止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須同時符合四款要件,缺一即整條無效;最低服務年限依第 15 條之 1 須有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違反者亦屬無效。
⚠️ 無效的條款比沒有條款更糟——它讓公司誤以為有保護,因此在真正該做的管控上鬆懈。
四、兩份文件分工,不要塞進一張紙
把十三款全部塞進個別勞動契約,既難寫也難改——每次制度調整都要重簽全部員工。
實務上可行的分工是:
| 文件 | 寫什麼 | 特性 |
|---|---|---|
| 勞動契約 | 個別條件:職務、工作場所、工資數額、到職日 | 一人一份,因人而異 |
| 工作規則 | 共通制度:工時、請假、獎懲、紀律、福利、安全衛生 | 全體適用,一次修改全體生效 |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所以 30 人以上的公司本來就要有工作規則——把制度性內容放進去,契約才能維持精簡。
⚠️ 30 人以下沒有這項法定義務,但制度性內容還是要有地方寫。可以用「員工手冊」或契約附件的形式處理,重點是內容存在且員工知悉。
五、一份現有契約的健檢
拿出你現在在用的那份,對著十三款打勾:
- [ ] 一、工作場所與應從事之工作寫得具體嗎(不只是職稱)
- [ ] 二、工時、休息、例假、休息日、請假、輪班換班
- [ ] 🔴 三、工資的計算方法——加班費是否分項可驗算
- [ ] 四、契約訂定、終止及退休
- [ ] 五、資遣費、退休金、津貼、獎金
- [ ] 六、膳宿費與工作用具費(有要員工負擔的才寫,但要寫清楚)
- [ ] 七~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福利、災害補償與傷病補助
- [ ] 十一、十二、應遵守之紀律與獎懲(沒寫就很難懲處)
- [ ]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
打不完的那幾項,就是你目前的風險所在。
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法定該約定哪些事項?
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有效嗎?
契約可以寫「薪資含加班費」嗎?
已經簽了很陽春的舊約,要全部重簽嗎?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十三款)
-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2 項(工資清冊應記載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保存五年)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出勤紀錄保存五年)、第 6 項(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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