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中小企業合規

10 到 29 人的公司,霸凌新法要做到什麼程度?

10 到 29 人的公司,霸凌新法要做到什麼程度?
「我們公司 18 個人。看到新聞說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但又聽說 30 人以下不用管。到底要不要做?做的話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夠?」

「30 人以下不用管」是這部新法上路後流傳最廣、也最貴的一個誤解。

真正的第一道門檻是 10 人。

一、三段規模,三種義務

規模依據必須做到
所有事業單位準則 §4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
🔴 10 人以上準則 §5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專線電話),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準則 §6除前條外,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實施防治教育訓練

多數中小企業落在中間那一格。而中間那一格的要求其實不重——設一個管道,然後把它貼出來——但「沒做」與「做了」在法律上是兩個世界。

⚠️ 注意第 5 條的後半句:「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只在電腦裡建了一個信箱、沒有貼公告、員工不知道要寄給誰,這不算完成。揭示本身就是義務的一部分。

二、未滿 10 人也不是零義務

準則第 4 條沒有人數門檻: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

這套義務不是憑空出現的

霸凌防治不是 2026 年才長出來的新東西,它接在既有的職業安全衛生架構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早就要求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那就是職場暴力的預防義務,涵蓋來自同事、主管,也包括來自客戶與第三人。

⚠️ 理解這一層的實務意義是:霸凌防治不是一次性的合規作業,而是職安體系的一部分。把它當成「訂一份規章交差」,通常撐不過第一次真實的申訴。

三、「查到就罰 75 萬」錯在哪

這句話在網路上流傳很廣,但它把兩件事混在一起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罰鍰額度確實是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該條第 1 項所列的違反情形,是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會被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開罰」,不是「查到就罰 75 萬」。

但這不是可以拖的理由。限期改善的期間通常很短,而申訴管道、公告、受理流程與表單不是幾天生得出來的——尤其是 30 人以上還要訂定防治措施與指定專責單位。被通知才開始做,通常來不及。

四、罰最重的兩種情況,不要搞混

情況依據罰鍰加重
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職安法 §435 萬–300 萬🔴 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 1/2(最高 450 萬)
最高負責人本人為霸凌行為職安法 §461 萬–100 萬未設加重規定
未依規定設置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職安法 §453 萬–75 萬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 「雇主最高罰 100 萬」是常見的錯誤說法。 100 萬是第 46 條最高負責人那一條的上限,責任主體是那個人,不是「雇主違反防治義務」的上限。真正金額最高的是第 43 條的致職業病,而且還可以加重。

五、18 人的公司,做到這裡就夠

依規模,這是 10–29 人的最小合規集合:

⚠️ 最後一項特別重要,也最常被忽略:如果公司只有一位主管,而申訴管道就是寄給他,那麼當被申訴的人正好是他,這個管道等於不存在。 小公司要事先想好這個情況的替代路徑。

六、成長到 30 人之前先準備

一旦跨過 30 人,準則第 6 條的義務就會加上來: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實施防治教育訓練。此外第 9 條的申訴處理單位要求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些都不是一週做得完的事。人數接近 30 人時就該開始準備,不要等跨過去才發現制度、人選與訓練時數全都缺。

常見問題

我們只有 18 人,需要做嗎?
需要。門檻是 10 人,不是 30 人。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 1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專線電話等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至於第 6 條的「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才是 30 人以上的義務。所以 18 人的公司有義務,但義務範圍比 30 人以上小。
未滿 10 人的公司就完全不用管嗎?
不是完全沒有義務。 依準則第 4 條,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這一條沒有人數門檻,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差別在於第 5 條的「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與第 6 條的「訂定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有規模門檻。規模小不等於免責,只是要求的形式較簡。
沒做的話是不是查到就罰 75 萬?
不是,這個說法是錯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罰鍰額度為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該條第 1 項所列的違反情形,是「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裁罰。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會先收到主管機關的改善通知,屆期沒改善才開罰。⚠️ 但這不是「可以拖到被通知再說」——限期改善的期間通常很短,而制度、公告、表單不是幾天生得出來的。
罰最重的情況是什麼?
有兩種要分清楚。①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依職安法第 43 條處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即最高 450 萬元)。②最高負責人本人為霸凌行為:依第 46 條處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未設加重規定。🔴 這兩個數字常被混在一起講成「雇主最高罰 100 萬」——100 萬是最高負責人那一條的上限,不是雇主違反防治義務的上限。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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