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到 29 人的公司,霸凌新法要做到什麼程度?

「30 人以下不用管」是這部新法上路後流傳最廣、也最貴的一個誤解。
真正的第一道門檻是 10 人。
一、三段規模,三種義務
| 規模 | 依據 | 必須做到 |
|---|---|---|
| 所有事業單位 | 準則 §4 | 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 |
| 🔴 10 人以上 | 準則 §5 | 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專線電話),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30 人以上 | 準則 §6 | 除前條外,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實施防治教育訓練 |
多數中小企業落在中間那一格。而中間那一格的要求其實不重——設一個管道,然後把它貼出來——但「沒做」與「做了」在法律上是兩個世界。
⚠️ 注意第 5 條的後半句:「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只在電腦裡建了一個信箱、沒有貼公告、員工不知道要寄給誰,這不算完成。揭示本身就是義務的一部分。
二、未滿 10 人也不是零義務
準則第 4 條沒有人數門檻: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
- 規模小 ≠ 免責
- 規模小的差別在於要求的形式比較簡——不必然要有專線電話、不必然要訂定書面防治措施
- 但事件發生時仍須採取適當的預防與處理
這套義務不是憑空出現的
霸凌防治不是 2026 年才長出來的新東西,它接在既有的職業安全衛生架構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早就要求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那就是職場暴力的預防義務,涵蓋來自同事、主管,也包括來自客戶與第三人。
⚠️ 理解這一層的實務意義是:霸凌防治不是一次性的合規作業,而是職安體系的一部分。把它當成「訂一份規章交差」,通常撐不過第一次真實的申訴。
三、「查到就罰 75 萬」錯在哪
這句話在網路上流傳很廣,但它把兩件事混在一起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罰鍰額度確實是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該條第 1 項所列的違反情形,是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會被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開罰」,不是「查到就罰 75 萬」。
但這不是可以拖的理由。限期改善的期間通常很短,而申訴管道、公告、受理流程與表單不是幾天生得出來的——尤其是 30 人以上還要訂定防治措施與指定專責單位。被通知才開始做,通常來不及。
四、罰最重的兩種情況,不要搞混
| 情況 | 依據 | 罰鍰 | 加重 |
|---|---|---|---|
| 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職安法 §43 | 5 萬–300 萬 | 🔴 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 1/2(最高 450 萬) |
| 最高負責人本人為霸凌行為 | 職安法 §46 | 1 萬–100 萬 | 未設加重規定 |
| 未依規定設置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 | 職安法 §45 | 3 萬–75 萬 | 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
🔴 「雇主最高罰 100 萬」是常見的錯誤說法。 100 萬是第 46 條最高負責人那一條的上限,責任主體是那個人,不是「雇主違反防治義務」的上限。真正金額最高的是第 43 條的致職業病,而且還可以加重。
五、18 人的公司,做到這裡就夠
依規模,這是 10–29 人的最小合規集合:
- [ ] 🔴 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專線電話,擇一即可(§5)
- [ ] 🔴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公告欄實體張貼,讓員工看得到、知道怎麼用(§5)
- [ ] 指定一個明確的收件與處理的人,並讓他知道法定期限怎麼算
- [ ] 確認該管道不是由可能的被申訴人本人收信(否則形同虛設)
- [ ] 保留申訴受理與處理的紀錄
⚠️ 最後一項特別重要,也最常被忽略:如果公司只有一位主管,而申訴管道就是寄給他,那麼當被申訴的人正好是他,這個管道等於不存在。 小公司要事先想好這個情況的替代路徑。
六、成長到 30 人之前先準備
一旦跨過 30 人,準則第 6 條的義務就會加上來: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實施防治教育訓練。此外第 9 條的申訴處理單位要求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些都不是一週做得完的事。人數接近 30 人時就該開始準備,不要等跨過去才發現制度、人選與訓練時數全都缺。
常見問題
我們只有 18 人,需要做嗎?
未滿 10 人的公司就完全不用管嗎?
沒做的話是不是查到就罰 75 萬?
罰最重的情況是什麼?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職場霸凌防治;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5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3 萬至 75 萬元罰鍰;第 1 項所列情形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最高負責人為霸凌行為: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未設加重規定)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4 條(所有事業單位: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10 人以上:設置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3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定專責單位、實施防治教育訓練)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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