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怎麼約定才有效?

這兩種條款有一個共同點:寫在契約裡不等於有效。
而且它們的失效方式很乾脆——不是「法院酌減」,是整條無效。
一、競業禁止:四款要件,缺一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款 | 要件 |
|---|---|
| 一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 二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
| 三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四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第 3 項寫得很直接: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四款是且的關係,不是參考清單。
🔴 第二款先刷掉一大半
「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這一款讓多數基層職務根本不能綁。
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全公司一體適用」的制式契約:行政、門市、作業員全都簽同一份競業禁止。那些職務接觸不到營業秘密,第二款不成立,條款對他們無效。
🔴 第四款:補償不能用在職薪水充數
第 2 項明定: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所以以下寫法都無法滿足第四款:
- ⛔「本條之補償已計入在職期間之薪資」
- ⛔「年終獎金即包含競業禁止之對價」
- ⛔ 完全沒寫補償
✅ 補償必須是離職後、針對「不從事競業行為」另外給付的對價。
期間:超過二年只會被縮短
第 4 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不要把第 3 項與第 4 項混為一談:
| 情形 | 效果 |
|---|---|
| 四款要件缺一 | 🔴 約定無效(整條) |
| 期間超過二年 | 縮短為二年 |
很多人以為「寫三年最多被砍成兩年」,但如果四款有缺,根本輪不到討論期間。
二、最低服務年限:先看有沒有資格綁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注意這裡是「之一」,與競業禁止的「四款皆須」不同。但即使符合其中之一,還有第二關。
合理範圍:四項綜合考量
第 2 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第 3 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 2 款值得特別注意:人力替補可能性。
一個隨時找得到人接手的職務,綁長年限的合理性就低。
這一款讓「一律綁三年」這種做法站不住。
🔴 第 4 項:不可歸責於勞工時,不必賠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把人資遣掉,然後回頭要求返還訓練費——不成立。
三、一份契約的紅線檢查
- [ ] 競業禁止是否只對真正接觸營業秘密的職務約定(不要全公司一體適用)
- [ ] 🔴 是否有離職後另行給付的合理補償(不得以在職薪資或年終充數)
- [ ] 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是否具體且合理(不是「同業一律禁止」)
- [ ] 期間是否在二年以內
- [ ] 最低服務年限是否有實際的專業技術培訓與費用,或另行提供的合理補償
- [ ] 年限長度是否對照培訓成本與人力替補可能性站得住
- [ ] 是否知悉資遣等不可歸責於勞工的情形,不能請求返還訓練費
⚠️ 無效的條款比沒有條款更糟:它讓公司誤以為有保護,因此在真正該做的事情上鬆懈——例如營業秘密的實體管控、權限分級與保密協議。綁約不是資訊安全的替代品。
常見問題
競業禁止條款要符合什麼才有效?
「合理補償」可以用在職時的薪水或年終抵充嗎?
競業禁止最長可以綁幾年?
綁最低服務年限,員工提前走一定要賠訓練費嗎?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競業禁止四款要件須同時符合;合理補償不包括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者約定無效;離職後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最低服務年限須有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應綜合考量培訓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額度及範圍等,不得逾合理範圍;違反者約定無效;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者不負違約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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