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雇主責任

員工職災,老闆到底要付哪些錢?

員工職災,老闆到底要付哪些錢?
「工廠的師傅被機台夾傷,住院兩週。我們勞保都有保,這樣公司應該就不用再出錢了吧?而且說實在的,是他自己沒關電源,錯不在公司啊。」

職災發生後,老闆最先想到的通常是兩個問題:是不是他自己的錯? 以及 保險是不是都賠了?

這兩個問題在法律上的答案,都跟直覺相反。

一、第 59 條是無過失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條文是:「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請注意它沒有寫的東西——沒有「雇主有過失時」,也沒有「勞工無過失時」。

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無故意過失為要件。 員工自己沒關電源、自己沒戴手套、自己違反作業規定,都不會讓雇主的第 59 條義務消失。

雇主有沒有過失,影響的是另一個層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那是另一條路,不能拿來抵銷第 59 條。

二、先確認一件事:這算不算職業災害

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前提是「遭遇職業災害」。所以爭議往往不是「要付多少」,而是「這到底算不算」。

工作場所內、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事故,認定上通常沒有太大爭議。真正常吵的是通勤職災。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兩個關鍵字決定成敗:

常見誤解是「在公司外面受傷就不算職災」。不是。 通勤事故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視為職業傷害,雇主的第 59 條補償義務一樣成立。這類案件的細節(繞路買東西、順道接送小孩、自行車與酒駕的排除事由)另篇有完整說明。

三、四項法定補償

款次項目內容
一醫療費用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三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失能者,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
四死亡補償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 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死亡補償的受領遺屬有法定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順位不能由雇主自行決定,也不是「誰來領就給誰」。

四、最貴的誤解:「有保險就不用付」

第 59 條前言的抵充規定是這樣寫的: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關鍵字是「抵充」。抵充處理的是差額,不是免除。

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個缺口,都出現在工資補償這一項:

🔴 缺口一:前三天保險完全不給付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才得請領。

→ 第 1 至 3 日保險一毛都沒有,雇主要按原領工資數額全額補償。

🔴 缺口二:第三個月起只剩七成

同條規定,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之後按 70% 發給,最長合計以二年為限。

→ 從第三個月起,中間 30% 的差額由雇主補足,直到補到「原領工資數額」為止。

⚠️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落差:保險給付的計算基礎是平均月投保薪資,而第 59 條的標準是原領工資數額。投保薪資低於實際工資的公司,差額會更大。 低報投保薪資省下來的保費,在職災發生時會連本帶利吐回來。

五、醫療期間不能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唯一的例外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而且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這是一道實質的門檻,不是填個表就算。

醫療期間的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處理(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給予公傷病假),不是普通傷病假,也不應占用勞工的特別休假。

六、「屆滿二年」不是自動免除

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給了雇主一個出口,但門檻是三個條件同時成立:

  1.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2.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3. 且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

三者齊備,雇主才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常見的誤解是「撐過兩年就不用付了」。不是。 少了醫院的診斷審定,或是勞工的狀況其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這個出口就不成立,工資補償義務繼續。

七、事前能做的三件事

職災的成本在事故當下就決定了大半,事後能談的空間很小。真正有用的是這三件:

  1. 投保薪資核實申報 —— 低報省下的保費遠小於職災時要補的差額
  2. 出勤與工資紀錄完整 —— 「原領工資數額」與「平均工資」都要靠紀錄算,算不出來的部分通常對雇主不利
  3. 職災通報與請假流程書面化 —— 誰通報、幾天內、走公傷病假而非事病假,寫進工作規則

這三件事都不需要等到出事才做,但出事之後才做就來不及了。

常見問題

員工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職災,雇主也要補償嗎?
要。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是無過失責任,條文開宗明義是「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也不因勞工與有過失而免除。雇主的過失與否影響的是另一個層次的民事損害賠償,不影響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
公司有保勞保(職災保險),是不是就不用再付了?
這是最貴的誤解。 第 59 條前言明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抵充的意思是扣抵差額,不是全額免除。最典型的缺口有兩個:①職業災害保險的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才發給,前三日保險不給付;②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第三個月起降為 70%。這些差額都要由雇主補足到「原領工資數額」。
員工一直好不了,雇主要付到什麼時候?
依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不是「滿兩年就自動免除」。
職災醫療期間可以資遣或解僱嗎?
原則上不行。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明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例外僅限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在醫療期間逕行資遣,除了資遣行為本身可能無效,也會使爭議一次擴大到補償、復職與工資三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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