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通報義務

職災發生後八小時內,雇主要做什麼?

職災發生後八小時內,雇主要做什麼?
「工廠下午有人被機器夾傷送醫,現在還在急診。我們已經先把機台清乾淨、恢復生產了。這樣有沒有什麼要辦的?」

職災發生的當下,現場的本能反應有兩個:送醫,然後把現場恢復原狀好繼續生產。

第一個是對的。第二個可能讓你付出比事故本身更大的代價。

一、四類災害,八小時內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款災害類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三款是中小企業最常遇到、也最常誤判的一款。

「只有一個人受傷」不等於不用通報——只要需要住院治療,通報義務就成立。

二、八小時比你想的短

八小時自知悉災害發生起算。

實務上最常見的延誤情境,都很合理、但都會超時:

✅ 正確的順序是:急救搶救與通報同時進行,指派一個人專責辦理通報,不要排在狀況明朗之後。

三、🔴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是第 37 條最容易被踩、也最難補救的一項: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把機台清一清、恢復生產」在現場管理上是本能,在法律上是破壞現場。

而且它傷的不只是合規,也傷你自己:

⚠️ 正確做法是:急救搶救可以做(這是條文明文的例外),但除此之外先拍照、先錄影、先保留,等許可再處理。

四、會同勞工代表調查

同條要求雇主對發生之職業災害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會同勞工代表」常被忽略——公司自行完成的內部調查,若未依規定會同,程序上會留下瑕疵,日後在爭議或檢查中很難主張自己已善盡調查義務。

另依同條,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應派員檢查。

五、通報只是第一層,後面還有兩層

職災的處理不會停在通報:

層次內容依據
通報與現場八小時內通報、保全現場、會同調查職安法 §37
補償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死亡補償(無過失責任)勞基法 §59
人事限制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 §13

三層是分開的,做完一層不代表另外兩層沒事。特別是第三層——很多公司在職災員工長期未歸時動了資遣的念頭,那是第 13 條明文禁止的。

六、事故當天的檢查清單

八小時是硬期限,不會因為狀況還不明朗而延後。

常見問題

哪些職業災害一定要通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①發生死亡災害 ②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③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 3 款是中小企業最常遇到的——一個人受傷但需要住院,就已經構成通報義務。
八小時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自雇主知悉該職業災害發生時起算八小時內通報。實務上最危險的情況是「先送醫、等家屬消息、隔天上班再說」——八小時通常在當天就過完了。所以正確的處理順序是:急救搶救 → 同時指派專人辦理通報,不要等狀況明朗才通報。
可以先把現場清乾淨恢復生產嗎?
🔴 不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明定,事業單位發生第 2 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急著恢復生產而把現場清掉,在後續調查中是最難解釋的動作——它同時影響責任認定與你自己的舉證能力。
通報之後還要做什麼?
依同條,雇主對發生之職業災害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另依同條,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應派員檢查。⚠️ 「會同勞工代表」這一點常被忽略——公司自行做的內部調查,若未依規定會同,程序上會留下瑕疵。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四款災害類型;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罰鍰 5 萬至 300 萬元;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第 59 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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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就業服務乙級(勞動部技術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