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後八小時內,雇主要做什麼?

「工廠下午有人被機器夾傷送醫,現在還在急診。我們已經先把機台清乾淨、恢復生產了。這樣有沒有什麼要辦的?」
職災發生的當下,現場的本能反應有兩個:送醫,然後把現場恢復原狀好繼續生產。
第一個是對的。第二個可能讓你付出比事故本身更大的代價。
一、四類災害,八小時內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款 | 災害類型 |
|---|---|
| 一 | 發生死亡災害 |
| 二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 三 |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 四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第三款是中小企業最常遇到、也最常誤判的一款。
「只有一個人受傷」不等於不用通報——只要需要住院治療,通報義務就成立。
二、八小時比你想的短
八小時自知悉災害發生起算。
實務上最常見的延誤情境,都很合理、但都會超時:
- 先送醫,等醫院說要不要住院 → 常常就下班了
- 想先問問看是不是職災 → 認定要時間,通報不能等
- 等老闆從外地回來決定 → 八小時通常當天就走完
✅ 正確的順序是:急救搶救與通報同時進行,指派一個人專責辦理通報,不要排在狀況明朗之後。
三、🔴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是第 37 條最容易被踩、也最難補救的一項: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把機台清一清、恢復生產」在現場管理上是本能,在法律上是破壞現場。
而且它傷的不只是合規,也傷你自己:
- 你無法再用現場證明「勞工有違反作業規定」
- 你無法證明「設備原本有安全裝置」
- 所有對你有利的事實,全部只剩口頭說明
⚠️ 正確做法是:急救搶救可以做(這是條文明文的例外),但除此之外先拍照、先錄影、先保留,等許可再處理。
四、會同勞工代表調查
同條要求雇主對發生之職業災害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會同勞工代表」常被忽略——公司自行完成的內部調查,若未依規定會同,程序上會留下瑕疵,日後在爭議或檢查中很難主張自己已善盡調查義務。
另依同條,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應派員檢查。
五、通報只是第一層,後面還有兩層
職災的處理不會停在通報:
| 層次 | 內容 | 依據 |
|---|---|---|
| 通報與現場 | 八小時內通報、保全現場、會同調查 | 職安法 §37 |
| 補償 | 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死亡補償(無過失責任) | 勞基法 §59 |
| 人事限制 | 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 勞基法 §13 |
三層是分開的,做完一層不代表另外兩層沒事。特別是第三層——很多公司在職災員工長期未歸時動了資遣的念頭,那是第 13 條明文禁止的。
六、事故當天的檢查清單
- [ ] 🔴 急救搶救(最優先,也是不得移動現場的唯一例外)
- [ ] 🔴 指派專人辦理通報,記下「知悉時間」並往後推八小時
- [ ] 判斷是否構成四款之一——一人以上且需住院就要通報
- [ ] ⛔ 不要清理現場;先拍照錄影保全
- [ ]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 [ ] 確認後續的補償義務與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的限制
八小時是硬期限,不會因為狀況還不明朗而延後。
常見問題
哪些職業災害一定要通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①發生死亡災害 ②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③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 3 款是中小企業最常遇到的——一個人受傷但需要住院,就已經構成通報義務。
八小時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自雇主知悉該職業災害發生時起算八小時內通報。實務上最危險的情況是「先送醫、等家屬消息、隔天上班再說」——八小時通常在當天就過完了。所以正確的處理順序是:急救搶救 → 同時指派專人辦理通報,不要等狀況明朗才通報。
可以先把現場清乾淨恢復生產嗎?
🔴 不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明定,事業單位發生第 2 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急著恢復生產而把現場清掉,在後續調查中是最難解釋的動作——它同時影響責任認定與你自己的舉證能力。
通報之後還要做什麼?
依同條,雇主對發生之職業災害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另依同條,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應派員檢查。⚠️ 「會同勞工代表」這一點常被忽略——公司自行做的內部調查,若未依規定會同,程序上會留下瑕疵。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四款災害類型;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罰鍰 5 萬至 300 萬元;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第 59 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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