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預防義務

雇主的職災預防義務,範圍比你想的寬

雇主的職災預防義務,範圍比你想的寬
「我們辦公室又沒有機器,職安那一套應該跟我們沒關係吧?大家就是坐著打電腦而已。」

「我們沒有工廠、沒有機器,職安跟我們沒關係」——這句話只對了一半,而且是不重要的那一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有兩項。多數人只知道第 1 項。

一、第 1 項:具體的物理性危害

第 1 項處理的是傳統認知裡的職安:機械設備、爆炸性物質、電熱能、高壓氣體、化學品、輻射與噪音、通道與地板、通風與採光等等——雇主對這些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辦公室型的公司在這一項上確實負擔較輕。但第 2 項不是。

二、🔴 第 2 項: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

第 6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對下列事項,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類型白話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長期重複同一動作造成的職業傷病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俗稱的過勞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場暴力,含來自同事、主管與客戶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一般性的身心健康保護

這四類與有沒有機器無關。

一間全是電腦的辦公室,在第 2 項下的義務與工廠一樣存在。

三、第三類與霸凌新法是同一個脈絡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這一款,正是職場暴力的預防條款。

它涵蓋的不只是同事之間——來自客戶、廠商或其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也在內。服務業、外送、客服、業務這些高接觸職務尤其適用。

而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規定,並不是憑空出現的新義務,而是建立在這個既有架構上的具體化。理解這一層,就知道霸凌防治不是一次性的合規作業,而是職安體系的一部分。

四、罰則:第 1 項和第 2 項不一樣

第 1 項(物理性危害)沒做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直接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辦公室最相關的第 2 項,則是先被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依第 45 條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若因此造成勞工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就適用第 43 條的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第 43 條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 450 萬元)。

⚠️ 不要和另一條搞混:

條金額前提
§43(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違反第 2 項致發生職業病)5 萬–300 萬,得加重至 1/2不以限期改善為前提
§45(違反第 6 條第 2 項、未設霸凌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等)3 萬–75 萬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

五、預防與補償是兩件事,但都算在你頭上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預防做得再完整,發生職災時補償義務一樣成立。

那預防的意義在哪?在另外三件事:

  1. 事故發生的機率本身(這才是真正的成本控制)
  2. 職安法第 43、45 條的行政責任——預防義務沒做,是獨立的違規
  3. 🔴 民事損害賠償——賠償責任要看雇主有無過失,而「是否已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正是判斷核心

換句話說:補償躲不掉,但賠償與罰鍰可以靠預防拉開差距。

六、辦公室型公司的最小起點

第 2 項不需要昂貴的設備,需要的是書面化的措施與紀錄:

第 2 項的義務不會因為公司小而消失,只會因為沒人提起而被忽略。

常見問題

沒有機械設備的辦公室也要管職安嗎?
要。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分成兩項:第 1 項是針對機械設備、爆炸物、電熱能、化學品、輻射噪音、通道地板、通風採光等具體危害;第 2 項則是預防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要求雇主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以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情形,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辦公室完全適用第 2 項。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是指什麼?
這是職場暴力的預防條款,涵蓋來自同事、主管,也包括來自客戶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它與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同一個脈絡——霸凌防治的義務並非憑空出現,而是建立在既有的職業安全衛生架構上。實務上要有預防措施與申訴管道,不能等事情發生才處理。
違反第 6 條的罰鍰是多少?
要分第 1 項和第 2 項。 第 1 項(機械、化學品、墜落等物理性危害)沒做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直接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第 2 項(肌肉骨骼、過勞、職場暴力等預防)沒做到,依第 45 條是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若因此造成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就回到第 43 條的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第 43 條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 450 萬元)。
預防做得好,跟補償責任有關係嗎?
間接但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預防做得再好,發生職災時補償義務一樣成立。但預防影響的是另外三件事:①事故發生的機率本身 ②職安法第 43 條的行政責任 ③民事損害賠償——民事賠償要看雇主有無過失,而「是否已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正是判斷的核心。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防止機械設備、爆炸物、電熱能、化學品、輻射噪音、通道地板、通風採光等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避難急救休息等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6 條第 1 項:5 萬至 300 萬元)、第 3 款(違反第 6 條第 2 項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5 萬至 300 萬元);得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3 萬至 75 萬元;第 1 項所列情形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責任)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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