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職災預防義務,範圍比你想的寬

「我們沒有工廠、沒有機器,職安跟我們沒關係」——這句話只對了一半,而且是不重要的那一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有兩項。多數人只知道第 1 項。
一、第 1 項:具體的物理性危害
第 1 項處理的是傳統認知裡的職安:機械設備、爆炸性物質、電熱能、高壓氣體、化學品、輻射與噪音、通道與地板、通風與採光等等——雇主對這些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辦公室型的公司在這一項上確實負擔較輕。但第 2 項不是。
二、🔴 第 2 項: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
第 6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對下列事項,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類型 | 白話 |
|---|---|
|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 長期重複同一動作造成的職業傷病 |
|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 俗稱的過勞 |
|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 職場暴力,含來自同事、主管與客戶 |
|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一般性的身心健康保護 |
這四類與有沒有機器無關。
一間全是電腦的辦公室,在第 2 項下的義務與工廠一樣存在。
三、第三類與霸凌新法是同一個脈絡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這一款,正是職場暴力的預防條款。
它涵蓋的不只是同事之間——來自客戶、廠商或其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也在內。服務業、外送、客服、業務這些高接觸職務尤其適用。
而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規定,並不是憑空出現的新義務,而是建立在這個既有架構上的具體化。理解這一層,就知道霸凌防治不是一次性的合規作業,而是職安體系的一部分。
四、罰則:第 1 項和第 2 項不一樣
第 1 項(物理性危害)沒做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直接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辦公室最相關的第 2 項,則是先被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依第 45 條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但若因此造成勞工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就適用第 43 條的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第 43 條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 450 萬元)。
⚠️ 不要和另一條搞混:
| 條 | 金額 | 前提 |
|---|---|---|
| §43(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違反第 2 項致發生職業病) | 5 萬–300 萬,得加重至 1/2 | 不以限期改善為前提 |
| §45(違反第 6 條第 2 項、未設霸凌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等) | 3 萬–75 萬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 |
五、預防與補償是兩件事,但都算在你頭上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預防做得再完整,發生職災時補償義務一樣成立。
那預防的意義在哪?在另外三件事:
- 事故發生的機率本身(這才是真正的成本控制)
- 職安法第 43、45 條的行政責任——預防義務沒做,是獨立的違規
- 🔴 民事損害賠償——賠償責任要看雇主有無過失,而「是否已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正是判斷核心
換句話說:補償躲不掉,但賠償與罰鍰可以靠預防拉開差距。
六、辦公室型公司的最小起點
第 2 項不需要昂貴的設備,需要的是書面化的措施與紀錄:
- [ ] 異常工作負荷:掌握長時間工作、輪班與夜間工作的實際情形(出勤紀錄本來就要保存五年)
- [ ] 肌肉骨骼:長時間電腦作業的座椅、螢幕高度、休息安排
- [ ] 🔴 職場暴力預防:明確的申訴管道並讓員工知道;含客戶端的暴力要有處理原則
- [ ] 避難與急救:路線、器材、負責人
- [ ] 以上都要有書面與紀錄——沒有紀錄,等同於沒做
第 2 項的義務不會因為公司小而消失,只會因為沒人提起而被忽略。
常見問題
沒有機械設備的辦公室也要管職安嗎?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是指什麼?
違反第 6 條的罰鍰是多少?
預防做得好,跟補償責任有關係嗎?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防止機械設備、爆炸物、電熱能、化學品、輻射噪音、通道地板、通風採光等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避難急救休息等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6 條第 1 項:5 萬至 300 萬元)、第 3 款(違反第 6 條第 2 項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5 萬至 300 萬元);得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3 萬至 75 萬元;第 1 項所列情形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前提)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責任)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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