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的「原領工資」到底怎麼算?

職災補償最容易算錯、也最容易吵起來的,就是「原領工資」這四個字。
員工看的是每個月實際入帳多少;法律看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兩者往往差一截,而那一截就是爭議的起點。
一、法定算法只有兩種情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
| 計酬方式 | 原領工資的計算 |
|---|---|
| 按日計酬 | 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 按月計酬 | 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30,為其一日之工資 |
兩種算法有一個共同的關鍵字:「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不在其中。
二、🔴 所以補償基礎通常低於實領
這是溝通上一定要先說清楚的事。
一個底薪 32,000、每月加班後實領 40,000 的員工,他的「原領工資」基礎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那一部分,不是 40,000。
⚠️ 如果不事先說明計算依據,員工會以實領金額來期待,落差出現時很容易升級成爭議——而這個爭議完全可以靠一次清楚的說明避免。
✅ 實務建議:在第一次給付前,就用書面把計算式寫給員工看——哪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多少、除以三十、一日多少、補償幾日。
三、職業病有但書:兩種算法取高
同條規定: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這一款常被漏掉,但它存在是有道理的:職業病往往在正式認定之前,員工已經有減班、調職或收入下降的情形。用「前最近一個月」計算會剛好抓到最低的那一段。
✅ 所以職業病的處理方式是:兩種都算一次,取較高者。
- 依第 31 條第 1 項算出的金額
-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之定義)
四、別忘了保險給付只能「抵充」差額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前言允許雇主以已支付費用的保險給付抵充,但抵充處理的是差額,不是免除。兩個缺口一定要記得:
- 職業災害保險的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才發給——前三日保險不給付
- 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之後按 70%
⚠️ 而且保險的計算基礎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59 條的標準是原領工資。投保薪資低報的公司,要補的差額會更大。
五、「屆滿二年」不是自動結束
依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 且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
少了醫院的診斷審定,或勞工其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這個出口就不成立。
六、一份計算的檢查
- [ ] 確認是按日計酬還是按月計酬,套用對應算式
- [ ] 🔴 只採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加班費不計入
- [ ] 按月計酬者:取前最近一個月,除以三十得一日工資
- [ ] 若為職業病,另算一次平均工資,取較高者
- [ ] 保險給付只抵充差額——前三日與第三個月起的 30% 要補足
- [ ] 書面把計算式給員工看過,不要只給金額
多數職災工資爭議不是算錯,是沒有人把算法講清楚。
常見問題
「原領工資」的法定算法是什麼?
加班費要不要算進去?
職業病也是這樣算嗎?
補償要付到什麼時候?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原領工資之定義:按日計酬者為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按月計酬者為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職業病依前項計算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屆滿二年之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平均工資之定義)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發給;前二個月全額、之後 70%)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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