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工資計算

職災的「原領工資」到底怎麼算?

職災的「原領工資」到底怎麼算?
「他底薪三萬二,但每個月都有加班,實領大概四萬出頭。職災期間的工資補償,是要補三萬二還是四萬?」

職災補償最容易算錯、也最容易吵起來的,就是「原領工資」這四個字。

員工看的是每個月實際入帳多少;法律看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兩者往往差一截,而那一截就是爭議的起點。

一、法定算法只有兩種情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

計酬方式原領工資的計算
按日計酬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按月計酬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30,為其一日之工資

兩種算法有一個共同的關鍵字:「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不在其中。

二、🔴 所以補償基礎通常低於實領

這是溝通上一定要先說清楚的事。

一個底薪 32,000、每月加班後實領 40,000 的員工,他的「原領工資」基礎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那一部分,不是 40,000。

⚠️ 如果不事先說明計算依據,員工會以實領金額來期待,落差出現時很容易升級成爭議——而這個爭議完全可以靠一次清楚的說明避免。

✅ 實務建議:在第一次給付前,就用書面把計算式寫給員工看——哪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多少、除以三十、一日多少、補償幾日。

三、職業病有但書:兩種算法取高

同條規定: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這一款常被漏掉,但它存在是有道理的:職業病往往在正式認定之前,員工已經有減班、調職或收入下降的情形。用「前最近一個月」計算會剛好抓到最低的那一段。

✅ 所以職業病的處理方式是:兩種都算一次,取較高者。

四、別忘了保險給付只能「抵充」差額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前言允許雇主以已支付費用的保險給付抵充,但抵充處理的是差額,不是免除。兩個缺口一定要記得:

⚠️ 而且保險的計算基礎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59 條的標準是原領工資。投保薪資低報的公司,要補的差額會更大。

五、「屆滿二年」不是自動結束

依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2.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3. 且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

少了醫院的診斷審定,或勞工其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這個出口就不成立。

六、一份計算的檢查

多數職災工資爭議不是算錯,是沒有人把算法講清楚。

常見問題

「原領工資」的法定算法是什麼?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所稱原領工資,按日計酬者,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準;按月計酬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關鍵是「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所得的加班費不在其中。
加班費要不要算進去?
不計入。 條文限定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給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所得。⚠️ 但要注意方向:這代表補償的基礎通常低於員工的實領金額,所以在溝通時要先說清楚計算依據,否則員工會以實領金額期待,落差會直接變成爭議。
職業病也是這樣算嗎?
有但書。依同條規定,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也就是說,職業病的情形要兩種算法都算一次,取較高者。這一點常被漏掉,因為職業病往往在發病前已有減班、調職或收入下降的情形,用前一個月計算會偏低。
補償要付到什麼時候?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個條件須同時成立,不是滿兩年就自動免除。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原領工資之定義:按日計酬者為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按月計酬者為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職業病依前項計算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屆滿二年之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平均工資之定義)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發給;前二個月全額、之後 70%)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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