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調查小組怎麼組?外部委員什麼時候一定要找

「我們不到 100 人,所以不用找外部的人」——這句話對一半。
對的是初次調查;漏掉的是申復。而申復正是整個程序裡最容易翻盤、也最容易讓公司賠進去的一段。
一、兩個階段,兩套門檻
| 階段 | 依據 |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 | 100 人以上 |
|---|---|---|---|
| 申訴處理單位 | 準則 §9 | 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同左 |
| 初次調查小組 | 準則 §14 | (未強制外部委員) | 至少 3 人、外部不得少於 1/2、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 |
| 🔴 申復調查小組 | 準則 §22 | 外部至少一人 | 外部不得少於 2/3 |
多數懶人包只講第 14 條的「100 人以上、外部二分之一」,停在這裡。
但第 22 條的申復階段,30 人以上就可能需要外部委員。
一家 45 人的公司,初次調查可以全內部;一旦當事人申復且審議會議認定有重大程序瑕疵或出現新事證,就得另組申復調查小組,而那個小組至少要有一位外部專業人士。
⚠️ 申復調查小組不是每件申復都要組。依第 22 條,是申復審議會議認有重大程序瑕疵、或有新事證足以影響原調查結果時才另組。所以初次調查的程序做乾淨,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成本控制。
二、三人小組最常犯的兩個錯
錯誤一:三個人同一個性別
準則第 9 條寫得很清楚: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三人小組意味著至少要有一位不同性別。
中小企業常見的組合是「人事主管+兩位部門經理」,如果剛好同性別,這個小組從組成的那一刻就有瑕疵。
錯誤二:讓老闆的親戚當委員
準則第 15 條要求迴避的範圍是: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
家族企業要特別注意——四親等內血親涵蓋的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寬。而「迴避不當」正是第 22 條列舉的程序瑕疵之一,一旦成立,整份調查報告可能要重來。
三、調查過程的兩個硬性禁止
準則第 16 條有兩條不能踩:
- ⛔ 不得令當事人對質
- ⛔ 訪談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但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把兩邊叫來當面講清楚」是很多老闆的直覺做法,在這裡是明文禁止的。當事人已經處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裡,對質只會讓申訴人再受一次傷害,也讓調查失去公正性。
四、決定怎麼作成
依準則第 18 條,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這代表兩件事:
- 開會要有紀錄,出席人數與表決結果都要留存
- 不能由一個人拍板,即使那個人是老闆
五、外部專業人士要去哪裡找
準則第 14 條指出,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備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同條也要求事業單位內部的成員應接受至少 3 小時的防治教育訓練,可透過主管機關課程或中央建置的數位學習平台完成。
換句話說:內部委員不是隨便指派就能上場的,訓練時數是法定要求。這件事平常就該安排,等到申訴進來才找人上課,15 個工作日的期限會非常緊。
六、一份組調查小組前的檢查
- [ ] 人數是否達 3 人
- [ ] 🔴 任一性別是否達三分之一(三人小組=至少一位不同性別)
- [ ] 100 人以上:外部專業人士是否達二分之一
- [ ] 是否有人需依第 15 條迴避(含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 [ ] 內部成員是否已完成至少 3 小時防治教育訓練
- [ ] 是否在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組成(100 人以上)
- [ ] 是否已確認不對質、不自行錄音的規則並告知受訪談者
常見問題
幾人以上的公司需要外部調查委員?
30 人的公司,申訴處理單位要幾個人?
調查時可以讓雙方當面對質嗎?可以自己錄音嗎?
誰該迴避?主管跟當事人是親戚算不算?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達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9 條(30 人以上:申訴處理單位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4 條(100 人以上: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外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業人士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5 條(迴避: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6 條(不得令當事人對質;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8 條(決定須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同意)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2 條(申復;另組申復調查小組時,100 人以上外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外部至少一人)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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