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哪一天該做什麼?

處理霸凌申訴,最貴的錯誤不是判斷錯,是錯過期限。
期限錯過就是程序瑕疵,程序瑕疵會在申復階段被翻掉,翻掉就整件重來。所以第一件事不是查案情,是把日期算出來。
一、全部法定期限,一張表
| # | 步驟 | 期限 | 起算點 | 依據 |
|---|---|---|---|---|
| 1 | 決定是否受理+書面通知申訴人 | 10 個工作日 | 接獲申訴之日 | 準則 §10 |
| 2 | 🔴 登錄系統+通知申訴人 | 7 個工作日 | 受理翌日 | 準則 §11 |
| 3 | 組成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 | 15 個工作日 | 受理申訴之日 | 準則 §14 |
| 4 | 完成調查報告 | 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 | 準則 §17 |
| 5 | 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1 個月 |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 | 準則 §18 |
| 6 | 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 10 個工作日 | 作成決定之日 | 準則 §18 |
| 7 | 當事人提出申復(每案限一次) | 30 日 |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 | 準則 §22 |
| 8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10 個工作日 | 接獲申復 | 準則 §22 |
| 9 | 紀錄保存 | 3 年 | — | 準則 §26 |
⚠️ 「工作日」與「日」是兩件事。 表裡第 1、2、3、6、8 項是工作日(不含例假日),第 4、5 項是月,第 7 項是日。算錯就是逾期。
二、最常整條被漏掉的那一步
第 11 條的登錄系統。
雇主於接獲第八條第一項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它會被漏掉是有原因的:其他步驟都「看得見」——受理要回信、調查要訪談、決定要發文。只有登錄系統沒有對象、沒有人催,漏了當下不會有任何感覺。
但它是法定義務,寫在準則裡。
🔴 起算點特別容易算錯:是受理翌日,不是「接獲申訴那天」,也不是「決定受理那天」。先有第 10 條的受理決定,再從受理的隔天起算 7 個工作日。
三、不要相信網路上的「24 小時」
坊間整理常見的錯誤期限有這幾種:
| 流傳的說法 | ✅ 實際 |
|---|---|
| 24 小時內回覆申訴人 |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10) |
| 7 日內組調查小組 | 15 個工作日內(§14,且限 100 人以上) |
| 30 日內完成調查 | 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17) |
| 60 日內作成決定 |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18) |
這類數字看起來「比較嚴格」,好像照做更安全——並不是。
照著錯誤的短期限跑,會壓縮調查品質、在報告裡留下草率的痕跡;
而真正的法定期限漏掉了(例如登錄系統),一樣是違規。
請以準則原文為準。
四、申訴期限:那句但書決定了要不要受理
準則第 8 條的期限有兩條線:
- 行為終了之日起 3 年內
- 被申訴人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
- 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最後那句但書常被漏讀。它的意思是:「離職起一年」是保底,不是上限。兩條線要取較長的那一個。
所以「行為人已經離職超過一年了,不用理他」這個判斷,只有在行為終了也超過三年時才成立。
五、把日期先算出來
收到申訴的第一個小時,先做這件事,比什麼都有用:
- 記下接獲申訴之日,往後數 10 個工作日 → 受理決定的死線
- 受理後,從隔天起數 7 個工作日 → 登錄系統的死線
- (100 人以上)從受理申訴之日起數 15 個工作日 → 組調查小組的死線
- 調查小組成立後,從隔天起數 2 個月 → 調查報告的死線
- 把這幾個日期寫進行事曆,並指定一個人負責盯
⚠️ 全部紀錄依準則第 26 條保存 3 年。保存的不只是調查報告,通知、會議紀錄、登錄證明都在內——申復或後續爭議時,這些就是程序有沒有做到的唯一證明。
常見問題
收到申訴後多久要決定受不受理?
有一個步驟聽說最常被漏掉,是哪一個?
調查要多久才能結束?
員工離職很久了才來申訴,還要受理嗎?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8 條(申訴方式與期限:行為終了起 3 年;利用權勢者離職起 1 年;但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0 條(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1 條(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4 條(100 人以上: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7 條(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8 條(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作成決定;作成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2 條(當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每案以一次為限;申復審議會議應於接獲申復後 10 個工作日內召開)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6 條(相關紀錄保存 3 年)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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