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處理程序

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哪一天該做什麼?

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哪一天該做什麼?
「員工昨天寄了一封信說要申訴霸凌。我需要多久之內回覆他?網路上有人說 24 小時,有人說七天,到底哪個才對?」

處理霸凌申訴,最貴的錯誤不是判斷錯,是錯過期限。

期限錯過就是程序瑕疵,程序瑕疵會在申復階段被翻掉,翻掉就整件重來。所以第一件事不是查案情,是把日期算出來。

一、全部法定期限,一張表

#步驟期限起算點依據
1決定是否受理+書面通知申訴人10 個工作日接獲申訴之日準則 §10
2🔴 登錄系統+通知申訴人7 個工作日受理翌日準則 §11
3組成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15 個工作日受理申訴之日準則 §14
4完成調查報告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調查小組成立翌日準則 §17
5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1 個月調查報告完成之日準則 §18
6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10 個工作日作成決定之日準則 §18
7當事人提出申復(每案限一次)30 日收到書面通知翌日準則 §22
8召開申復審議會議10 個工作日接獲申復準則 §22
9紀錄保存3 年—準則 §26

⚠️ 「工作日」與「日」是兩件事。 表裡第 1、2、3、6、8 項是工作日(不含例假日),第 4、5 項是月,第 7 項是日。算錯就是逾期。

二、最常整條被漏掉的那一步

第 11 條的登錄系統。

雇主於接獲第八條第一項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它會被漏掉是有原因的:其他步驟都「看得見」——受理要回信、調查要訪談、決定要發文。只有登錄系統沒有對象、沒有人催,漏了當下不會有任何感覺。

但它是法定義務,寫在準則裡。

🔴 起算點特別容易算錯:是受理翌日,不是「接獲申訴那天」,也不是「決定受理那天」。先有第 10 條的受理決定,再從受理的隔天起算 7 個工作日。

三、不要相信網路上的「24 小時」

坊間整理常見的錯誤期限有這幾種:

流傳的說法✅ 實際
24 小時內回覆申訴人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10)
7 日內組調查小組15 個工作日內(§14,且限 100 人以上)
30 日內完成調查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17)
60 日內作成決定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18)

這類數字看起來「比較嚴格」,好像照做更安全——並不是。

照著錯誤的短期限跑,會壓縮調查品質、在報告裡留下草率的痕跡;

而真正的法定期限漏掉了(例如登錄系統),一樣是違規。

請以準則原文為準。

四、申訴期限:那句但書決定了要不要受理

準則第 8 條的期限有兩條線:

🔴 最後那句但書常被漏讀。它的意思是:「離職起一年」是保底,不是上限。兩條線要取較長的那一個。

所以「行為人已經離職超過一年了,不用理他」這個判斷,只有在行為終了也超過三年時才成立。

五、把日期先算出來

收到申訴的第一個小時,先做這件事,比什麼都有用:

  1. 記下接獲申訴之日,往後數 10 個工作日 → 受理決定的死線
  2. 受理後,從隔天起數 7 個工作日 → 登錄系統的死線
  3. (100 人以上)從受理申訴之日起數 15 個工作日 → 組調查小組的死線
  4. 調查小組成立後,從隔天起數 2 個月 → 調查報告的死線
  5. 把這幾個日期寫進行事曆,並指定一個人負責盯

⚠️ 全部紀錄依準則第 26 條保存 3 年。保存的不只是調查報告,通知、會議紀錄、登錄證明都在內——申復或後續爭議時,這些就是程序有沒有做到的唯一證明。

常見問題

收到申訴後多久要決定受不受理?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0 條,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敘明理由。⚠️ 網路上流傳的「24 小時內」「7 日內」都不是法條規定的期限,以 10 個工作日為準。注意是「工作日」不是「日」。
有一個步驟聽說最常被漏掉,是哪一個?
登錄系統。 依準則第 11 條,雇主於接獲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這是法定義務,卻因為不像「調查」那樣有感,最常整條被忽略。⚠️ 起算點是受理翌日,不是接獲申訴當天,也不是決定受理當天。
調查要多久才能結束?
依準則第 17 條,調查小組應於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接著依第 18 條,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再於作成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員工離職很久了才來申訴,還要受理嗎?
要看期限。依準則第 8 條,申訴應自霸凌行為終了之日起 3 年內提出;被申訴人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這句但書很重要:「離職起一年」是保底不是上限,要與「行為終了起三年」取較長的那一個。不要誤以為行為人離職滿一年就一定免責。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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