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被申訴人就是「老闆本人」怎麼辦?

「賴顧問,員工直接寄信到勞工局,指控我身為總經理在開會時言語霸凌他。這明明是他工作一再出包我才罵他的,現在反咬我霸凌,我該怎麼自保?」
過去幾年,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勞資盲點就是:「公司是我開的,員工做不好我罵幾句怎麼可能犯法?」
在 2026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新制下,最讓雇主頭痛的,正是針對「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所設的特別機制。
一、為什麼「老闆被申訴」特別危險:防球員兼裁判
過去員工申訴主管,公司還能由人資部門召開內部委員會處理。但如果被申訴人就是老闆本人:
- 員工不必在公司內申訴: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地方主管機關直接介入: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受理並依該辦法所定程序處理,公司已無法自行認定。
- 迴避義務:依準則第 15 條,被申訴人本人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均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不迴避者,雇主應命其迴避。
- 負責人個人責任: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者,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 46 條)。
二、老闆面對指控,最常犯的 3 個致命反應
致命反應 1:當場發飆「明天不用來了」
這是最貴的一句話。依職安法第 39 條第 4 項,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勞工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45 條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另可能面臨違法解僱訴訟與工資補發。
致命反應 2:私下逼迫員工簽署和解或撤案切結書
以權力施壓要求撤案,無法消滅已經啟動的行政調查,反而可能被認定為妨礙調查、意圖遮掩事實,列入加重裁罰的審酌事項。
致命反應 3:任由內部親信成立「假調查小組」自行結案
由特助、財務主管關起門調查並迅速認定「老闆無罪」,違反準則第 15 條的迴避規定;依準則第 22 條,應迴避而未迴避、或調查小組組成不符規定,都屬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也規定,調查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
三、被申訴的老闆,三道合法防線
第一道:啟動全程利益迴避
立即聲明迴避,不介入受理、調查與決定的任何環節。這不是示弱,是讓整個程序在法律上站得住的前提。
第二道:系統化還原「業務指正的客觀脈絡」
整理該員工歷次工作疏失紀錄、未達成事證、客戶抱怨與往來訊息,證明指責係針對具體業務錯誤之管理督導,而非無端人格攻擊。
截圖務必保留上下文。只擷取自己有利的那一句,反而會被認為刻意剪裁。
第三道:建立「職務隔離」而非「懲罰性調動」
安排不同主管代為督導、暫時調整交接窗口,確保調查期間雙方零摩擦。
隔離與調動只有一線之隔。任何讓員工薪資、職位或發展受不利影響的安排,都可能被認定為第 39 條第 4 項的不利處分。
常見問題
員工申訴老闆霸凌,公司能自己內部成立小組調查嗎?
不能由老闆主導。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防治規範須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辦理。另依準則第 15 條,被申訴人本人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均應自行迴避。
老闆開會語氣激動罵員工「這都不會」,算霸凌嗎?
關鍵在於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針對具體業務錯誤的指正,只要語氣未涉及公然侮辱或人身攻擊,屬合法管理權;若涉及損害人格尊嚴之辱罵,除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亦可能衍生《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民事侵權責任。
申訴後可以先把那個員工調職或請他走嗎?
絕對不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第 4 項,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勞工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45 條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申訴期間的報復性處分,也會成為加重裁罰的審酌事項。
被指控霸凌的老闆該如何應對?
第一時間聲明迴避,不介入調查;同時系統化整理業務指正的客觀脈絡(工作疏失紀錄、未達成事證、往來訊息完整截圖,保留上下文而非片段);必要時安排職務隔離而非懲罰性調動;並儘速委請專業勞資顧問或律師協助。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第 4 項(不得對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罰則 3 萬至 75 萬元)、第 46 條第 1 項(最高負責人 1 萬至 100 萬元)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防治規範應載明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之救濟途徑)、第 15 條(利益迴避範圍)、第 16 條(不得對質)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
-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看完還是不確定自己公司的狀況?
初次諮詢 30 分鐘免費。說明你的狀況,我來評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