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勞資爭議預防

2026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雇主必懂的 4 大義務、調查 SOP 與自檢指南

2026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雇主必懂的 4 大義務、調查 SOP 與自檢指南
「老闆,業務部同仁今天寄出正式存證信函,指控業務經理在例會上當眾拍桌羞辱他、故意交辦不合理的業績目標,申訴構成『職場霸凌』,要求公司立即召開調查委員會,否則將直接向勞動局提告!」

如果你在 2026 年還用「私下找兩人喝杯咖啡搓湯圓」的思維處理霸凌申訴,公司面對的已經不只是人情問題,而是現行違法狀態。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強制企業依人數規模建立申訴管道與處理機制。

罰則要看清楚是罰誰、什麼情形:

・未依規模建立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 3 萬至 75 萬元(第 45 條)

・因未採取防治措施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5 萬至 300 萬元(第 43 條)

・最高負責人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 → 1 萬至 100 萬元(第 46 條)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與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法律核心定義:到底怎樣才算「職場霸凌」

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實務認定時,依準則第 2 條綜合審酌事件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以及下列四款具體樣態:

  1.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2.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3.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4.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合理的正當管理指揮不是霸凌。但第 2、3 款這兩項,是許多中小企業主管在日常管理中容易踩線卻沒有意識到的高風險區。

二、依人數規模劃分:四層法定義務

企業規模依據非做不可的責任
未滿 10 人準則 §4提供免於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維護相關人員隱私
10 人以上準則 §5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指定通訊軟體)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準則 §6、§9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並指定專責單位、公開揭示;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 3 位,任一性別不少於 1/3;實施教育訓練
100 人以上準則 §14受理後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 3 人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2

多數中小企業落在 10–29 人這一段——申訴管道是法定義務,而「設了但沒公告」不算做到。

三、收到霸凌申訴時,合規調查 SOP 5 步驟

  1. 受理與書面通知(10 個工作日內):依準則第 10 條,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須敘明理由。同時依申訴人意願採取隔離等措施,並提供必要之諮詢或協助。
  2. 登錄系統(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依準則第 11 條,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這一步是法定義務,卻最常被整個漏掉。
  3. 組成調查小組(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僱用 100 人以上者依第 14 條辦理,調查小組至少 3 人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2;並依第 15 條嚴格執行利益迴避。
  4. 實質訪談與證據保全:分別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 第 16 條明定不得令當事人間對質,且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5. 調查報告與決定: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第 17 條);申訴處理單位再於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第 18 條)。

整條流程裡最常出事的不是第 4、5 步的實體判斷,而是第 1、2 步的期限。

多數企業出事不是因為沒制度,是因為收到申訴後不知道時間已經在跑。

常見問題

2026 職場霸凌新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罰則有多重?
民國 115 年(2026 年)7 月 1 日正式施行。10 人以上事業單位未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 45 條);若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3 條)。另最高負責人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者,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與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主管在工作上嚴格要求績效或糾正業務錯誤,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合理之業務督導、績效指正與考核,只要具備客觀業務正當性、未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語氣未涉及公然侮辱或人身攻擊,屬於合法管理權之行使,不構成職場霸凌。
中小企業該如何自保以避免職場霸凌爭議?
依規模完成法定義務:10 人以上設置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30 人以上另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並指定專責單位、實施教育訓練。並確實依準則所定時限處理申訴,特別是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這一步。
收到申訴後,第一個法定期限是什麼?
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敘明理由(準則第 10 條)。受理後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須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第 11 條)。
本文依據的一手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之定義)、第 22 條之 2(雇主義務與調查)、第 22 條之 3(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之申訴途徑)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致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5 萬至 300 萬元)、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3 萬至 75 萬元)、第 46 條第 1 項(最高負責人:1 萬至 100 萬元)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4 條(不分規模之預防處理)、第 5 條(10 人以上申訴管道)、第 6 條(30 人以上防治措施八款)、第 9 條(申訴處理單位)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0 條(10 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第 11 條(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第 14 條(15 個工作日內組調查小組、外部比例)、第 16 條(不得對質、不得自行錄音)、第 17 條(調查報告 2 個月)、第 18 條(決定 1 個月、通知 10 個工作日)
  • 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適用性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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