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填完,你就知道自己缺什麼。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已於 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同日適用。
依僱用勞工人數(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你的人數 | 你的法定義務 | 依據 |
|---|---|---|
| 未滿 10 人 | 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隱私 | 準則 §4 |
| 10 人以上 | ⬆️ 加上: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通訊軟體),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5 |
| 30 人以上 | ⬆️ 再加上: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並公開揭示;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 3 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6、§9 |
| 100 人以上 | ⬆️ 再加上:調查時須組成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 §14 |
⚠️ 兩個容易算錯的地方
① 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3)——
多據點的公司請分開算,不是全部加總。
② 未達 30 人者「得」參照 §6 辦理——是可以做,不是必須做。
| 情況 | 代表 |
|---|---|
| A 沒全勾 | 🔴 基本認知不足,任何規模都有風險 |
| B/C/D 沒全勾(且你在該級距) | 🔴 可能已處於違法狀態——法已施行 |
| E 沒全勾 | 🟡 制度有了但程序不熟,真的發生申訴時會踩到時限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之法定定義:
「職安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實務認定時,應符合上述母法定義,並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綜合審酌事件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以及下列四款具體樣態:
💡 合理的正當管理指揮不是霸凌。 但「利用職務刁難」「刻意分配明顯不合理工作」這兩款,是許多中小企業主管在日常管理中容易踩線卻未意識到的高風險區。
| 時間 | 事件 |
|---|---|
| 2025-12-02 | 立法院三讀通過 |
| 2025-12-19 | 總統公布 |
| 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 | 🔴 正式施行 |
| 2026-06-23 | 勞動部公告兩項子法 |
| 期限 | 要做什麼 | 條文 |
|---|---|---|
| 接獲申訴起 10 個工作日內 | 決定是否受理,書面通知;不受理要敘明理由 | §10 |
| 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 登錄中央主管機關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 §11 |
| 受理申訴起 15 個工作日內 | (100 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 | §14 |
|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 | 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 1 個月) | §17 |
| 調查報告完成起 1 個月內 | 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18 |
| 決定作成起 10 個工作日內 | 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申復方法期限;同時登錄系統 | §18、§19 |
💡 多數企業出事不是因為沒制度,是因為收到申訴後不知道時間在跑。
申訴人有意願時可先協調(§13):
💡 老闆最怕「一有申訴就變大事」—— 這個機制正是緩衝。
但前提是你的程序裡有設計這一關。
準則 §6 明定,規範內容必須告知員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配套另有《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這種情況內部調查無效,而多數企業的制度裡根本沒寫這一條。
| 常見做法 | 正確做法 | 條文 |
|---|---|---|
| 讓雙方「當面講清楚」 | ❌ 調查過程不得令當事人間對質 | §16 |
| 讓當事人自己錄音存證 | ❌ 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調查方以錄音錄影輔助) | §16 |
| 事情過很久就沒事了 | ⚠️ 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 3 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另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 兩者取較長——不是離職滿一年就沒事 | §8 |
| 找自己人調查 | ⚠️ 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應自行迴避 | §15 |
| 行為人離職就不處理 | ⚠️ 原則應懲戒,惟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 §19 |
《準則》第 18 條規定,申復審議若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 原認定之新事證,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其外部比例為:
| 企業規模 | 申復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比例 |
|---|---|
| 100 人以上 | 🔴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比初次調查的 1/2 更嚴) |
|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 | 🔴 至少一人(初次調查階段本來不需要外部人士) |
💡 這代表 30 人以上的公司,在申復階段就可能需要外部委員——
不是只有 100 人以上才會碰到。多數企業的制度裡完全沒有預留這個安排。
構成「重大瑕疵」的三種情形(準則第 18 條): ①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不符規定 ②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③ 違反調查小組受訓與外部人士資格之規定
勞動部六大配套:指導手冊與範本表單、教育訓練與數位學習教材、 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職場霸凌通報系統、中小企業補助措施、宣導與輔導服務。
💰 中小企業每案最高可領 15,000 元補助,用於聘請外部專業委員、法律顧問、 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處理職場霸凌案件調查。
💡 真的發生申訴而需要外部調查時,這筆補助可以大幅降低成本。
⚠️ 實際申請流程與受理窗口建議洽勞動部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及相關罰則條文,不同違規情節設有相應法定罰鍰:
| 違規情節 | 處罰標準/罰鍰額度 | 法律責任性質 |
|---|---|---|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 | 處 1 萬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負責人個人行政裁罰 |
| 雇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處 5 萬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之重大裁罰 |
| ~~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 | 🔴 更正:沒有罰鍰 | 見下方更正說明 |
| 雇主接獲申訴後未依規定處理 | 處 3 萬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消極不作為 |
| 雇主調查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拒絕重新調查 | 處 3 萬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調查程序違法重大瑕疵 |
| 雇主對申訴人處以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對待或處分(報復) | 處 3 萬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嚴格禁止不利處分與報復 |
| 雇主未依規模建立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未依規定於系統登錄案件 |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3 萬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 程序義務先命限改再開罰 |
### 🔴 2026-09-14 更正: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法律效果不是罰鍰
本表先前寫「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 → 3 萬–75 萬罰鍰」,此為錯誤。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7 條末項原文: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
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 後果是程序上的——調查小組直接作成報告,不等他講話,
而不是對他開罰。對被申訴人而言,不配合的代價是失去陳述與答辯的機會。
⚠️ 職安法 §43 第 1 項第 6 款的「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
(5 萬–300 萬)指的是主管機關的檢查,責任主體是事業單位,不是被申訴人個人。
⚠️ 法定加重條款: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例如原最高 75 萬元可加重裁處至 112.5 萬元)!
⚠️ 免責聲明:本自檢表與法規懶人包僅供企業內部自我風險檢視與法規宣導之用,非屬正式法律意見或個案調查報告。各事業單位之實際適法性與申訴調查程序,仍應以主管機關之個案事實認定為準。
若您的勾選結果出現紅燈、或不確定公司現有人數應如何合規配置申訴管道與專責單位,歡迎預約 30 分鐘初次免費線上諮詢,為您的企業預先健檢制度。
星耀整合顧問|賴力瑀 Frank
@907qijtp| 版本 | 更正內容 |
|---|---|
| v4 | 🔴 刪除錯誤罰則「被申訴人規避調查 → 3 萬–75 萬」。準則 §17 末項規定後果為程序性(調查小組逕行作成報告),無罰鍰;職安法 §43 I⑥ 之 5 萬–300 萬係指主管機關之檢查,責任主體為事業單位。<br>➕ 新增第 6-b 節:申復階段外部委員比例(準則 §18) |
| v5 | 🔴 更正申訴期限語意。準則 §8 第三項第二款但書:「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離職起 1 年」是保底而非上限,與「行為終了起 3 年」取較長。原敘述會讓雇主誤以為行為人離職滿一年即免責 |
⚠️ 已逐條核對過的條號(依準則原文): §5 申訴管道|§6 防治措施八款|§7 立即有效措施|§8 申訴方式與期限|§9 申訴處理單位| §10 十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11 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登錄|§13 協調程序|§14 調查小組| §15 利益迴避|§16 不得對質、不得自行錄音|§17 調查報告與拒絕配合|§18 決定與申復|§19 懲戒